与常人的毫厘之差

以上列举的各种恐怖,如果知道这是最初因某种契机而引起的精神拮抗作用,是在常态下,发生的普通心理现象,那就不会出现强迫观念。但如果认为它是异常的、病态的特殊心理,就会发展成强迫观念。也就是说,所谓常态与强迫观念症之间,仅仅是毫厘之差。只是这种错误思想,从此产生恶智作用的差异。

顺便还想说一点,有很多学者想把歇斯底里的偷窃行为或意志薄弱者离奇古怪的不良行为,用二重人格来加以说明。他们把本人没有欲望刺激能够判别善恶时的冷静状态叫第一人格,把因欲望促使产生品行障碍(违法犯罪)的叫第二人格。实际上这只是指缺乏精神拮抗作用时的冲动行为。而人格一词的使用,白白把事实弄得难以理解。因此,对这种病症的治疗便形成一种错误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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